1).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2).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錄名單,并且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以采購代理機構于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資格審查時在上述網站的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3).供應商必須是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4).供應商必須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含三級)資質或輸變電工程專業三級以上(含三級)資質;同時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類五級以上(含五級)資質;
5).供應商必須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6).擬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有二級或以上注冊建造師(機電專業)有效資格【省外企業二級建造師資格須符合《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對應專業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
7).廣東省外的供應商必須在“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通過數據規范檢查(已審核掛網的進粵備案信息自動轉入該登記平臺),擬投入的人員必須在已登記人員中派出;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9).已登記報名并購買本項目采購文件。
注:(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磋商;
(2)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本項目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