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2).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錄名單,并且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以采購代理機構于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資格審查時在上述網站的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供應商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3).供應商必須是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4).供應商必須具備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含)資質;并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注:若以聯合體形式參與,則只需聯合體承擔相應分工一方滿足條件即可)
(5).擬派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二級以上(含)水利水電專業建造師有效資格并經注冊(廣東省外響應供應商派駐的建造師應符合粵建市函[2011]218號文規定),取得對應專業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擬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不得更換;
(6).廣東省外的供應商必須在“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通過數據規范檢查(已審核掛網的進粵備案信息自動轉入該登記平臺),擬投入的人員必須在已登記人員中派出;
(7).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磋商,聯合體成員最多不得超過2家(一家施工方、一家設備供應商),且由施工方擔任項目牽頭人;
(8).已登記報名并購買本項目采購文件。
注:(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本項目磋商;
(2)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本項目磋商。